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下称“《公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
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第七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沟通方式。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第八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
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所有来访资料由董事会办公
第十二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
第十四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第十五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第十九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二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
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
(四)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第三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除非有特别注明外,在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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