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尚不能减持的股份,违规减持者却偏要减持,视减持规则为无物,硬想从制度规则的篱笆上掏出一个大洞,谋取不当利益。
只要是一个户口本上的家人,相互代为操作对方证券账户,就应豁免构成借用证券账户行为。
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强制定期更换机制。要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日久生情,丧失独立性。
目前,主动退市中现金选择权的定价机制还不明确,由此也引发了一些市场争论。
要密切地方政府、专业投资管理团队、标的企业在市场机制下的全方位合作,推动当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
目前独董制度仍需深化改革,本案在独董提名改革方面开了一个好头,应进一步加大改革探索力度。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有很多制度创新,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如何在法律大框架下应变,或需有关各方周密考量。
对于上市公司高买低卖乱象,理应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约束,并与备案制度适当挂钩。
要执行好增减1%信披制度,就要解决好变动1%如何累计、变动1%如何清零等问题。
强化对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监管约束,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吸引更广泛的资金进入市场投资。
声誉机制主要不是道德问题,而是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相关主体“牺牲眼前的利益、获取长远的利益”。
从基金上市交易这个层面来讲,也需对应建立退市机制(ETF基金可另行考虑)。
总而言之,法院的司法要做到与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衔接,应适当关注证券市场相关监管、信披等要求,做好案件审判工作,防止被有关主体所利用。
上市公司预测信息严重失准, 投资者据此操作或出现损失,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各方比较关注的问题。
对出借证券账户主体追究刑事责任,也应遵循刑法谦抑原则,不是随随便便就去追究出借证券账户主体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