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于2023年11月1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30日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一)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五)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信息;
(七)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秘办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理解。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与投资者沟通;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邮箱等(见公司官方网站),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接待来访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第十八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制度自动失效。